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曲阜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

信息来源: 曲阜师范大学 发布日期: 2014-12-04浏览次数:

曲阜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

    为加强我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,提高职业道德修养,规范职业行为,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,制订此行为规范。

    1.对党忠诚,信念坚定。维护党章,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。

    2.牢记宗旨,心系群众。增强大局意识、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,践行服务承诺,耐心听取并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,讲实话,办实事,不准对群众诉求漠不关心、推诿扯皮。

3.业务精通、爱岗敬业。加强业务知识学习,理论联系实际,认真履职尽责,敢于担当,讲求工作质量和效率,不准得过且过、敷衍塞责、失职渎职。

    4.秉公执纪,公道正派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,以党章、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绳,严肃执法执纪,努力做到不枉、不冤、不纵,维护群众合法权益。不准以案谋私、办人情案。

5.纪律严明、清正廉洁。模范遵守党纪国法,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,认真落实八项规定,坚决反对“四风”,做到作风正派,不准有违纪违规的行为。

    6.品行端正、情趣健康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、个人品德,不准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。

 

   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共曲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3年10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