监察处是学校行使内部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对学校各级行政部门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。
主要工作职责:
1.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以及我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,并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。
2.监督检查学校的决议、决定、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;针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决策、决定的实施情况,开展重点监察。
3.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、控告。
4.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,提出处理建议,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。
5.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。
6.协助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、廉洁行政的教育。
7.开展专项监察工作,重点对干部人事、财务管理、招生考试、教育收费、职称评审、评优评奖、基建工程建设、公共物资采购等涉及人、财、物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检查。
8.履行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。
9.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。